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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2004-6-24 16:18:37


法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5)

办理程序

参照公司注销程序.

申请条件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准予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一日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0832-2171013

市工商局注册科:0832-2026063

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0832-2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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