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5)
办理程序
参照公司注销程序.
申请条件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准予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一日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0832-2171013
市工商局注册科:0832-2026063
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0832-2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