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内江市玉溪路319号3楼
联系电话:2026063 监督电话:2046971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申办资格: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查询申请书(原件);
(二)、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加盖本企业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提交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发布)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 名称预先核准
许可范围:外国(境外)投资者在内江市辖区内投资兴办外资企业,外国(境外)投资者与中国(境内)企业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开业)登记
许可范围:
外国(境外)投资者在内江市辖区内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外国(境外)投资者与中国(境内)企业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境外)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的承包经营(工程)管理机构,均应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范围:
已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工程)管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许可事项:(注销)
许可范围:已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工程)管理机构注销的,均应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设立(开业)
设立(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开业)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的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如外方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审批机关鲜章的复印件);
7、中方国有企业投资人须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原件);
8、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简历表(原件);
10、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2、发起人协议(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3、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4、验资报告(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备注:香港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系香港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证和商事登记证(原件),或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签章转递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内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包含的则可免交)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已包含的和设立办事机构的可免交);
5、住所使用证明(系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鲜章);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内江市辖区内设立分支(办事)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原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鲜章); 4、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理由、核拨营运资金数额(办事机构免交)、确定负责人任职等(原件);
5、隶属企业章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办事处免交);
7、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办事处免交)(原件);
9、住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承包经营(工程)管理开业登记
1、由董事长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工程)管理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董事长签字)(原件);
3、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5、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6、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7、批准证书(指政府部、委、办及授权部门的批文)(原件);
8、住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9、承包经营(工程)管理合同或协议;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办材料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名称核准通知书;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企业地址: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3、有关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增资企业关于增资部分的资信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减少注册资本需连续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变更经营范围: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特殊的生产经营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转换股权、变更合作伙伴和企业类别: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转股协议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原件);
7、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投资方的资信证明;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文件;
9、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亲笔签名和新董事会成员委任书、身份证明;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变更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任免书(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提交新的章程、合同修整文本(原件);
6、新任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简历表(原件)和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变更经营期限: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变更执照有效期限:
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需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资金到位的批复(原件),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地址:
1、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加盖录属企业鲜章的地址变更申请书(原件);
3、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变更负责人:
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负责人任免书(董事长签字,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原件);
3、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原件);
3、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变更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隶属企业鲜章(原件);
3、变更名称的申请书(原件);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延长经营期限:
1、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原件);
3、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书)(复印件);
4、加盖隶属企业鲜章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5、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承包经营(工程)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延期登记:
1、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表(原件);
2、年度业务情况活动报告(原件);
3、场地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
5、营业执照(原件);
6、承包经营(工程)管理合同或协议(原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变更地址:
1、由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2、原批准部门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机构住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变更负责人
1、由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2、原批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负责人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5、负责人简历表(原件);
6、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营业执照(原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变更机构名称
1、由负责人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2、原批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办材料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原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6、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注明已刊发三次清算公告并附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印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及企业印章;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承包经营(工程)管理注销登记
1、由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申请表(原件);
2、原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6、营业执照和公章(原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程序:(设立)
一、设立(开业)登记: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审批机关办理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到有关部门办理)→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审核→经核准登记的,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执照→公告
登记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设立、变更、注销)
一、经审核,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予以登记的,当场登记,登记机关于十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二、经审核,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