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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  

2004-6-24 16:18:0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7)

办理程序

参照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申请条件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的《营业执照》;(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审批股:0827-622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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