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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一招移动电话机维修指南  

2004-12-29 11:03:36


   
  依照《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DB5/T303-1999〈移动电话机维修分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我省特对移动电话维修者、生产者的责任、义务、消费者的权益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供消费者在进行移动电话维修消费过程中参照。

   一、维修级别:
   修理者应具备相当的维修水平,经抨审后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并进行相应等级范围内的维修工作。 维修单位的维修等级共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

二、维修单位服务内容:
   1. 维修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维修单,除应具有基本客户信息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报修故障及维修后的真实故障。
   b.顾客及维修人员签名。
   c.内部元件状态。
   d.更换元器件清单、数量、单价、生产厂。
   e.维修后移动电话的发射,接收等主要技术指标。
   f.超过30天的维修保修期。

   2.维修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服务公约,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a.因维修不当而造成不可修复故障,维修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b.维修单位对非人为损坏的同一维修故障,在维修保修期内返修;数不得超过三次,三次后仍存在同一故障,顾客有权要求维修单位返退维修费用。
   c.对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备机。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移动电话机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收费:
   a.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b.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涂改的。
   c.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d.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折动造成损坏的。 e.因不可抵力造成损坏的。

四、销售者责任
    1.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规定〉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还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2.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6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主机。

五、投诉处理: 消费者应在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相应故障的修理。维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

   1. 维修单位未取得维修登记证书的。
   2.超出维修等级规定范围进行维修服务的。
    3.因维修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注:本细则解释权属四川移动电话机维修分级规范领导小组。投诉电话:664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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