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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修千万做好维修记录
2004-12-23 10:51:41
大庆市消费者协会2004年第5号消费警示
近一段时间,不少消费者投诉反映,新购买的手机经常出现性能故障,经过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政党使用,要求退换商家却不履行“三包”规定,问其有无修理证明、保修卡上是否有修理记录,消费者说什么都没有,所以我们特别提醒消费者,产品保修时一定要取得保修记录,保修者应当给消费者出具修理单,或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修理记录应当记明修理时间、查明的故障原因,所做的处理和结果。
现介绍有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提示消费者。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原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战胜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一定要让维修者做好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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