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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消费警示:"赠品消费"谨防陷阱  

2005-9-20 11:14:34


  目前,市场上的促销花样层出不穷,商家为了更多地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纷纷抛出“买一赠一”、“积分消费赠商品”、“购买商品返代金券”、“买×就送×”等诱人购物活动,部分消费者面对眼花潦乱的各种“实惠与诱惑”,不惜慷慨解囊,有的更是为了获得赠品而购买商品。随之而来因赠品消费而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如:赠品是“三无”或不合格产品、赠品是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商家拒绝为赠品实行“三包”、实际赠品与宣传的不一致等等。而当消费者想协商解决问题时,往往又在“最终解释权归商(厂)家”的回答面前束手无策。对此,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在面对赠品消费时,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赠品应当保证质量

    赠品与商家或厂家推出的购销、促销活动不可分割,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企业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服务,是一种促销手段。且这种赠送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该产品(服务),或参与企业促销活动的前提下才获得的,而非单纯的赠送行为。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赠品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个别经营者用三无或不合格产品作为赠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二、赠品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为了逃避对赠品承担三包责任,有的商家以赠品是白送的为由,拒绝实行三包,还有的消费者对赠品存在着误解,心想反正赠品不是自己花钱买的,人家不三包也说得过去,所以遇到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出现故障时,一般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自己维修,实在解决不了就只好不了了之。

    赠品和消费者所购卖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绑定消费,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条款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或者为推销商品或服务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商品和赠品在执行三包规定时,按照各自的商品属性实行本商品的三包政策。例如,消费者在购买空调时,得到的赠品是电吹风,那么,空调按照空调的三包规定执行,赠品电吹风按照电吹风的三包规定实行三包。

     三、赠品信息必须明示

    由于赠品是商家赠送的,消费者往往只关注所购商品的质量状况,对赠品的有关情况如保质期限等并不在意。如某女士在一超市买了一箱纯牛奶,正好赶上超市搞促销,每箱另赠送四小袋同品牌的纯牛奶。回到家后却发现四小袋赠品牛奶保质期只剩一天。据业内人士透露:商家的赠品很多属滞销产品,产品积压对库存和资金流动都有很大影响,而如果将它作为新上市产品的赠品附带销售掉,既能赢利又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可谓一举两得。

    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赠品的质量合格,确保赠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性能的产品应明示消费者。消费者在面对赠品时,要当面查看清楚产品的厂名、厂址、合格证、有效期限以及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赠送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可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等具体内容,以便在赠品出现问题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四、赠品消费须理性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要仅仅看在这些赠品的份上购买商品,而应该选择自己真正信赖的品牌产品,及充分考虑是否需要这些赠品。如刘小姐年前看到某品牌洗发水在促销,买两瓶400毫升的该洗发水就能得到一个精美的装饰盒,她很喜欢,很想买,但家里还有两瓶洗发水没用完呢!刘小姐一盘算,反正洗发水都是用得着的,买两瓶就能得到自己喜欢的装饰盒,比单买要划算。为了得到赠品,她还是买了两大瓶,结果到现在都快过期了还没用完。消费者在确实需要购买商品时,对附送的赠品的价值、质量、实用性等等,都应该有所了解,更不要盲目轻信厂商的介绍,不要受这些赠品的诱惑。

  消费者遇到奖品、赠品发生问题时,应立即与经销商或厂商联系,要求其执行三包规定,如果遭到拒绝或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发现赠品是“三无”产品时,可向工商部门举报。(编辑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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