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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十一黄金旅游周”系列警示
2004-7-19 10:06:21
参加“主题旅游”要谨慎
以“申奥”、“节日”等特定意义的主题组织的旅游活动,人们习惯上称为“主题旅游”。“主题旅游”正为一些主办者所热衷,成为旅游时尚之一。但最近省消委连续收到有关“主题旅游”的集体投诉,反映其中存在广告误导、旅游“缩水”、服务质量差、组织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省消委通过调查分析,认为“主题旅游”这种形式有其自身固有的弊端。在此省消委警示旅游者,参加“主题旅游”需谨慎。
从投诉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缺乏正规的旅游操作。按照我国旅游管理法规规定,旅游者需与旅行社等旅游组织者签定标准组团合同,如四川省旅游局监制的《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明确界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能有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但许多“主题旅游”的主办者则与参加者签定的是自制合同,其中不少是不平等协议。如最近据参加“某女子探险队”的几名队员投诉,主办者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中绝难找到她们的权利,如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队员自己负责、驾车出现问题责任自负等。这样,一旦酿成纠纷,参加者维权会非常被动。另外,有的主办者并不是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而是某社会团体,或者一些单位联合组织形成的某组委会等,没有旅游组织人才,组织经验缺乏,线路不熟悉,其组织效果可想而知。
其次,“主题旅游”容易夸大宣传,给参加者造成误导。有了时髦的“主题”,又有令参加者信赖的主办者,其广告宣传常常离谱,偏离了合法的轨道。如据游客漆林等投诉,今年5月她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2001年攀枝花国家长江漂流节专列系列行程”之三,“攀枝花、泸沽湖、丽江七日游”。广告中宣传的竟是“政府安排吃住行!放心旅游不担心”,结果比普通旅游都不如,沿途吃住行颇多不快,“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哪个政府部门安排吃住行”,旅游者大呼上当。之所以要打这样的广告,原因就是该活动的主办者中就有当地政府。
第三,承诺难以兑现,旅游服务质量缩水。“主题旅游”通常收费较便宜,主办者以低价格吸引旅游参加者。其赢利模式是借助“主题”取得社会赞助或广告收入,所以其成功与否,与取得赞助或广告数量的多少密切相关。一旦这方面不顺利,主办者就会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旅游项目,有的还向旅游者追加费用。如据周运芳等45人集体投诉,8月他们参加了某旅行社承办的“支持申奥、千人巡游长江”活动,在北京申奥成功后才发团。活动规定参加者即为“申奥使者”,根据所乘船舱不同可以获得400至1100元不等的“赞助额”,另外广告承诺了不少免费项目,实际上许多承诺的活动项目都莫名其妙地落了空,服务大打折扣,承诺的许多免费项目也临时改成了收费。另据“某女子探险队”队员投诉,每人收费高达1.5万元,但广告承诺的22个项目,至少有10个没有开展。
第四,纠纷解决困难。参加者交了钱,主办者以赢利为目的,其实质本来是商业旅游活动,但主办者常常无限突出“主题”,淡化其商业性。出现纠纷后甚至辨解说,自己搞的不是商业旅游,不是以赢利为目的。正因为不是旅游,所以可以不必遵守相关旅游法规,以此为自己不规范的操作找借口。希望参加者多从精神享受角度考虑问题。比如主办者就告诉那几名投诉的女子探险者:既然是探险,哪有不吃苦受累的?
省消委分析认为,“主题旅游”的固有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办者策划的“主题”常常颇具吸引力,同时因为主办者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容易使参加者盲目信任参与,并不自觉地提高旅游期望值,埋下纠纷隐患;二是主办者的赢利与否,不完全依赖参加者所交费用,且存在太多非确定因素,难以有效控制,参加者很容易成为主办者风险承担的转嫁对象。
因此省消委在此提醒旅游者,要慎重参加“主题旅游”,选择主要应考察主办、承办者的实力、经验和动机。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消法》选择以下五种解决途径:与承办者或主办者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有关执法部门申诉;依据约定提起仲裁;向法院起诉。如果承办者是诸如“组委会”之类的临时机构,活动结束后就已经消失,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主办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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