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工商信息 党风廉政 用户服务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12315专栏 信息报送
首页>办事指南>市场管理>正文


汽车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  

2002-12-27 14:49:36


注册资金(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批发单位注册资金(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国有资金不得低于其注册资金(本)的百分之五十。

车辆展示场地不得少于80平方米。

拥有售后维修服务点(指定维修点必须持有合同)。

拥有3人以上熟悉汽车销售业务人员。

为了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各地应认真执行川工商[1989]153号文件精神,不得随意改变。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合同原本;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签定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 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版权所有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6-2007    蜀ICP备51223548号
网站建设 五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