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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登记  

2004-6-24 15:55:33


一、 法定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86号令修改)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 办理程序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商品展销会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及其他文书,准备好所有的申报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四、 申报材料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该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 办理时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审批股0827-622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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