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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06年度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2006-4-3 10:41:40


  案例1
 
  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坑农  

  工商消委联合打假维权
 
  2005年9月1日,巴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巴州区寺岭乡天南村村民米家义等15户村民集体投诉,称今年二月份在寺岭乡南阳农技站刘某处购买川丰6号谷种,造成水稻大幅度减产,现灾情严重,特请求消委为其主持公道挽回损失。

    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区工商局和区消委迅速成立专案调查组,与农业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一道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村15户农民栽种的33亩稻田里,稻谷瘪壳及谷穗发白占70%。村民朱家义流着眼泪告诉执法人员他家今年种了5亩稻田,按亩产450公斤计算至少损失1500公斤稻谷,为了查清种子的来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先后数十次奔波于寺岭乡天南村、还先后两次上成都进行调查取证。最终查明:天南村15户农民购买的“川丰6号”种子系寺岭乡农技站刘某在某公司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种子系2003年生产,为了便于2005年时好销售,该种子经销商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将2003年改为2004年8月生产。刘某以2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35公斤。根据农业部门的测算认定:此次减产比正常平均亩产450公斤减少300公斤。按受损面积33.4亩计算共减产稻谷10020公斤,按每公斤1.00元的价格计算共计应赔偿人民币10020.00元。

    十月十四日,在巴州区消委主持下,由经营者为15户受灾村民当场兑现赔付款10020.00元。对其种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区工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款14325.00元。
 
  案例2
  电压突变毁电器

  消委调解获赔偿
  
  巴州区消委会2005年7月12日接到茶坝广播站职工和茶坝镇3村、8村的村、社干部及社员代表10余人集体投诉

  称:在当日上午8时突然出现电压偏高,致使茶坝广播站安装的电视接收设备和茶坝镇15户农户家的电视机被烧毁,损失严重,在与供电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遂投诉到消委会,请求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指派茶坝消委分会人员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此次事故是供电所与某水电站工作不协调,导致瞬间电压升高达450伏,持续时间约一分钟左右,共烧毁电视接收设备7台(其中供电器1台、接收机5台、干线放大器1台)和长虹、康佳电视机15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之规定,消委会主持双方到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由茶坝供电所负责维修被烧损的设备及电视机;2、对难以修复的设备和电视机由供电所负责为受损单位和农户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视接收设备和电视机。

   案例3
 
   成功调解一起劣质板材索赔案
 
  2005年9月21日,巴州区消委南坝消委分会接到陈某投诉,称他于2005年4月10日,在巴中众杰木业有限公司购买价值伍仟元的板材,进行房屋装修,装修好后不到2个月家具、门都出现霉变,渗水现象,消费者找到巴中市众杰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板材质量存在问题,但只一次性赔偿1000.00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于是投诉到巴州区消委南坝消委公会,要求给予主持公道。

  巴州区消委南坝消委公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调查,经查:消费者陈某在巴中市众杰木业有限公司共购装饰材料价值5000.00元,购木工板28张,价值1470.00元,经检测该批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后经主持双方到场调解,于近日达成一至协议:1、由巴中市众杰木业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陈某购木工板货款1470.00元,2、赔偿装修费530.00元。一起因板质量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案例4
 
  蔬菜种籽被水淹    消委调解获赔偿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巴城居民王怀远来到区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位于中南大厦底楼库房堆放的蔬菜种子,因自来水公司安装的管道破裂,造成蔬菜种子被淹,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在与自来水公司几次协商无果后,特到消委投诉希望主持公道。接投诉后,区消委立即派员开展调查经查: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自来水公司维修工人在对中南大厦主管道维修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由于水压过大无法控制,导致居民王怀远堆放在中南大厦底楼库房蔬菜种子被水淹没,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
     
  十二月二十日在区消委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自来水公司一次性赔付王怀远蔬菜种子损失伍仟元。
 
  案例5
  
   医患纠纷起争议  消委调解获赔偿
 
  巴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顶山大罗镇双鱼村农民彭某投诉,称其长女在某乡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院方误诊致使患者无辜挨了一刀,导致其身体和精神受损。在与院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到消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委立即派员开展调查取证,经查:患者于5月2日因腹痛到某乡医院就医,被该医院误诊为结核性腹膜炎和不完全性肠梗阻。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误诊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出现腹部隆起,肠鸣活跃等症状,于是该院为患者选择了肠梗阻探察手术,后因患者腹腔大网膜粘连无法继续手术,被迫中途中止手术。后家属要求转院,但该医院仍然坚持留院治疗。家属为了抢救病人于5月13日将患者转到巴中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被确诊为抗结核性腹膜炎,在未采取手术的情况下,患者保守治疗九天后病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应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医院违反了本规定,经消委主持双方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院方向患者一次性赔偿各类费用3000.00元。
 
  案例6

  劣质稻种害惨农户  消委调解获赔偿
 
  十月十二日,巴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清江分会在辖区成功调解一起因稻种质量引起水稻大面积减产的涉农消费纠纷,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

  九月三日,清江分会接到花溪乡大坝村41户农民联名投诉称:其二00五年春耕时节在该乡七村农民吴财贤处购买稻种125公斤后播种,秋收时发现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特要求消委会为其主持公道讨回损失。接投诉后清江分会迅速将此事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按照区消委会的指示立即派员深入花溪乡大坝村做现场调查,在历时半个月全面的取证调查后最终查明:花溪乡七村农民吴财贤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平昌县雷山乡一制种户处购进稻种,然后以每公斤1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给大坝村二、三、四社41户农户稻谷种116.3公斤。九月九日巴州区植保植检站在对水稻减产原因的调查意见中指出:稻谷种质量问题是造成该村165.2亩稻田大面积减产的主要原因。
由于给农户造成较大损失,事发后当事人吴财贤为逃避责任一直避而不见,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不放弃的信念,并积极主动联系吴财贤的亲属通过其做工作的方法收到了实效。迫于强大的政策攻势,最终吴财贤与大坝村41户受损农户达成一致:由吴财贤现场赔付41户农户水稻减产损失现金1万元。
 
  案例7
 
  “电驴子”扯拐   消委调解获赔
 
   2005年10月8日,巴州区消委接到李健的投诉称:他于八月二十日下午与朋友青亮一起来到草坝街的巴中某摩托车经营部,购“建设”48Q---6型摩托车一辆,价值 2000元。骑回家后发现摩托车的时速表有裂口并且油箱处有漏油的现象,当即返回要求该摩托车经营部换车,遭到了拒绝,随后维修人员作了简单的修理,李健将摩托车骑回了家。二十四日李健携妻子骑新车回老家,在途中由于摩托车突然熄火,妻子改乘长安车,他一便骑着摩托车继续行驶,途中摩托车突然刹车失灵,转眼间李健与摩托车便倒在了公路边,当李健站起时已满身鲜血,在路人的帮助下,李健被送到了上八庙镇卫生院,因伤势严重又转到了巴中市人民医院,在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438元。出院后李健便找到摩托车经营部要求换车,却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经查:李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2005年11月1日在巴州区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赔偿购货款2000元,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3438元,合计赔付人民币5438元。至此这起因摩托车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8
 
  谷种发芽率低  消委调解农户获赔
 
  巴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稻谷种发芽率低而引起的农事消费纠纷。

  4月26日,巴州区消委会接到渔溪镇农民赖某、白某、胡某三位农民的联名投诉。反映他们今年元月在渔溪青木镇个体户庞某处购买稻谷种10斤,共计金额60元。3月下旬育种后,稻谷种的发芽率均达不到50%。于是便找到经营者庞某要求退还他们的稻种款,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消委会投诉,要求主持公道,讨个说法。区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渔溪消委分会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证:三位农户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之规定,经主持双方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庞某全额退还赖某等三位农户的谷种款60.00元,并赔偿三位农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100元。
 
  案例9
 
   鸡仔成活率打折   消委调解农户获赔
 
  五月三十日下午,巴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巴州镇塔子山农民杨某投诉,称其在玉堂乡一养殖场购买的鸡苗回家饲养过程中陆续出现死亡,损失严重,特要求工商部门为其主持公道挽回经济损失。
消委在接到投诉后,庚即指派三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杨某于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从玉堂乡一位无照从事养殖业经营户张某处,以每只2.50元的价格购买鸡苗919只,在交易过程中张某向杨某口头保证鸡仔在十天内成活率不低于92%,杨某购买鸡苗后在家中饲养,六天后鸡仔先后死亡266只,张某在鸡仔死亡期间也曾多次到杨某家查看,并认可鸡仔死亡的数量。依据《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委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一次性赔付杨某鸡仔死亡的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10
 
  未履行告知义务   消委调解获赔
 
  近日,巴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经营者在销售临近到期的农资产品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农事纠纷。

  2005年12月12日巴州区青木镇66岁农民李祥银到巴州区消委投诉:称2005年3月在本镇个体户成某的农资门市购“农力”除草剂4袋后于4月份使用,秋收时发现4.6亩稻田大面积减产,事发后李祥银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多次找经营者成某索赔未果。

  接诉后,区消委立即派员调查并最终查明:2005年3月28日李祥银在本镇一无经营资格制种户处购买稻种后,于当日下午到成某处购买了4袋生产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保质期两年的“农力”除草剂,成某在销售过程中明知除草剂即将到期而故意隐瞒不向李祥银提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八条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月12日在消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由成某一次性赔偿李祥银稻谷5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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