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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2007-11-13 11:2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央11个部、委和四川省关于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现将我县今年上半年查处的两例重大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黑蚂蚁、藏红花、藏贝母、长寿果、雪莲花、西藏手掌参、阴阳子、刺猪掌”虚假药品广告。今年7月当事人张某在我县川剧团内采取知识讲座和现场说明的形式,对上述保健食品的性能、用途、作用,虚假宣传其有治疗作用,被我局处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二、“藏丹清心胶囊”、“虫草灵芝胶囊”虚假药品广告。今年4月当事人杨某在我县界牌乡粮站、民兴居委会、镇龙镇九村4社(梁家大院)、镇龙粮站等处采取以现场宣传、演示和向消费者赠送产品等形式,将两种保健食品宣传为药品,欺骗和误导群众,被我局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为此,我局特向消费者提出如下警示:
    一、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治疗疾病,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保健食品应当有明确的食品标志,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切勿听信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虚假宣传。
    二、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广告发布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广告内容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技”、“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请消费者要谨慎识别和切勿相信超出说明书范围的广告宣传。
    三、按照国家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为保证用药安全,切勿相信大众媒介上发布的处方药广告。
    四、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并标注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没有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切勿相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超出这些内容的医疗广告切勿相信。医疗广告不得宣传疾病的治愈率、有效率或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当前,仍有部分违法医疗广告大肆宣传能治愈各种疑难杂症,特别是一些肆意渲染增强性欲、补肾壮阳等内容低级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如:性功能低下、癌症(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胃炎、气管炎、腰腿痛、前列腺炎、不孕不育症、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敬请消费者注意识别,切勿上当受骗。
    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常以新闻报道、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出现,利用以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影视明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等作证明的药品广告,欺骗消费者,敬请消费者提高警惕,切勿相信。
    五、根据广告法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在广告中标明批准文号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真假难辨,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
                  
    
                                     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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