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广告发布单位
(一)申请人备齐提交的文件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广告发布单位
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二)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应成立广告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四)有二名以上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五)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申报材料
一、广告发布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广告制作设备清单及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证明。
(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证明。
(四)广告管理制度。
(五)广告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七)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报刊登记证等其它营业证明。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受理至发证)
收费标准
收登记费每户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文件精神)。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审批股0827-622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