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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2004-6-24 15:59:21


法定依据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广告发布单位

(一)申请人备齐提交的文件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广告发布单位

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二)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应成立广告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四)有二名以上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五)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申报材料

一、广告发布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广告制作设备清单及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证明。

(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证明。

(四)广告管理制度。

(五)广告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七)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报刊登记证等其它营业证明。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受理至发证)

收费标准

收登记费每户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文件精神)。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审批股0827-622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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