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程序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申请条件
一、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 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一、 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发布非广告信息,应当提交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审批股0827-622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