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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文明管理十条要求  

2007-5-18 9:30:13


     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2、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 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4、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的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现时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6、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8、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9、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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